甘肃省出台《方案》: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

来源:兰州日报社全媒体 作者:杨昕 关键词: 收费管理        收藏 0   

2021
08/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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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中能供热网讯: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

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方案》指出,通过完善供水价格机制、理顺电价形成机制、优化配气价格机制、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定价收费机制。其中,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城镇配气价格纳入《甘肃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

严禁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指定服务商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及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办理停供的用户,在停供及恢复供应时严禁收取开关栓费等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指定服务商,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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