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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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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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电力市场交易主体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电力市场交易主体: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环节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贵州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贵州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构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效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发展。
  2.积极稳妥。统筹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与电力行业其他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强化配套保障措施,促进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3.强化监管。坚持“放管并重”,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二、改革内容
  (一)建立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
  1.取消我省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建立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具体标准为:基准价每千瓦时0.3515元(含脱硫电价每千瓦时2.16分、脱硝电价每千瓦时1分、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2分,含税,下同),最高上浮价格每千瓦时0.3867元,最低下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0.2988元。2020年暂不上浮,2020年之后的浮动方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燃煤发电电量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
  3.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
  4.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及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等需要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对应的电量按基准价执行。
  (二)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1.积极支持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等方式参加市场化交易。凡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在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
  2.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力用户用电继续执行我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
  (三)确保与其他现行电价政策的有效衔接
  1.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以内的以及国家明确由电网企业承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2.明确环保电价政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制要求,并取得我委超低排放支持电价政策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其上网电量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支持电价政策。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
  3.加快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研究。适时建立燃煤发电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规范政策性交叉补贴调整机制。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用户电力保障
  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及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通过安排优先购电保障,优先发电计划不足的部分由省能源局明确安排给统调燃煤电厂承担。
  (二)规范政府行为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三)加强电价监测和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进一步完善现行电网经营、电价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会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当年市场化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市场化交易完成情况。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会同省有关单位、电网企业、重点发电企业建立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能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职能,加强电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贵州能源监管办负责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监管职责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方案实施有关工作,准确解读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舆论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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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热电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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