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电去产能关停标准及奖励政策出炉

来源:辽宁省发改委 作者: 关键词: 煤电去产能        收藏 0   

2019
11/19
11:33
辽宁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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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淘汰 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电力行业优化升级的通知》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中能供热网讯:辽宁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淘汰 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电力行业优化升级的通知》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部署,切实推进全省电力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深入推进“重强抓”专项行动,促进稳投资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电机组关停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燃煤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应实施淘汰关停:
(一)以下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履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30万千瓦级纯凝煤电机组。
(三)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能耗、环保、水耗、安全和技术等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煤电机组,以及企业自愿关停的机组。

二、政策措施
(一)“十二五”以来,未参与“上大压小”替代建设且未享受任何奖励政策(或正在享受奖励政策,但本通知印发后立即终止)的关停煤电机组,其关停容量指标可等容量或减容量(新建容量规模少于关停容量规模)替代建设大型民生热电机组;也可增容量(新建容量规模多于关停容量规模)替代建设平价风电项目。
       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关停煤电企业(包括所属发电公司)采用增容量替代方式新建平价风电项目的,原则上自身只能使用50%的关停煤电指标,剩余关停指标原则上只能在省内转让,优先在市内转让。
(二)在全省风电消纳空间受限的情况下,优先支持替代建设平价风电项目。替代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根据全省电网消纳和电力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现阶段新建风电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关停煤电机组容量的2倍。根据我省地域特点和省政府既定原则,为支持辽西北扶贫攻坚,平价风电项目原则上应在辽西北地区建设。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等容量替代建设的大型民生热电项目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四)“十三五”期间关停的煤电机组,其核减的耗能量可用于属地新上高耗能项目,作为能耗替代指标统筹使用。
(五)煤电机组关停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六)鼓励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的企业结合我省冬季清洁取暖、“气化辽宁”和“电化辽宁”方案,在原址转型转产建设清洁供暖项目。
(七)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关停后可享受3年的发电权,并可转让发电权获得经济补偿。

三、有关要求
(一)对于改造后能够满足能耗、水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应制定改造升级方案和计划,并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底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对于已实施关停的煤电机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机组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实地验收并出具关停确认单;东北能源监管局要核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力供应衔接,并按计划解列关停煤电机组。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解列运行,不得异地建设。
(三)各市政府要以确保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为前提,做好关停机组涉及的电力、热力衔接,优先利用存量热电机组承接其供热负荷,热电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原则上不能新建燃煤热源厂。关停机组涉及供热的,应与承接方共同编制接续供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供热规划。若确无其他热源承接供热缺口的,可以在替代新建热源项目投产后关停,但须有明确的关停计划。
(四)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抓紧梳理停运2年以上的煤电机组,未能提出合理保留依据的应在2019年底前解列。
(五)各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规划,充分论证容量替代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申报核准时应提交容量替代方案、煤电机组关停协议、煤电机组关停确认单和关停机组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涉及供热的还需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接续供热方案。
       采用容量替代方式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具备一定深度,核准后两年内不能依法依规开工建设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处理。
(六)采用容量替代方式建设项目的,要严格按照容量替代方案对煤电机组实施关停,应在新建项目投产前关停而未关停的,电网企业不予并网,东北能源监管局不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在新建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关停而未关停的,不得转入商业运行,东北能源监管局不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已颁发的将依法撤销。
(七)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取得核准批复的容量替代建设项目,撤销核准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立即停止项目相关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所属发电公司采取限批新建项目等措施。
(八)有关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淘汰煤电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机组关停和拆除期间的生产安全。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机组淘汰关停获得的补偿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地方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现就上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于11月20日前书面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宋清双 86901229 传真:86892245
       电子邮箱:lnsfgwdlc100@163.com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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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电去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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