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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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1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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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商发[2017]35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

宁价商发[2017]35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改电”用电成本。

1.峰谷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2.实行范围和条件。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均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取暖享受同样的价格政策。

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由供电公司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3.执行方式。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不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在现有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基础上叠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及工商业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1.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隔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2.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膜、碳晶电暖气等方式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间(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延长谷段时间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间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间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年内其他月份峰平谷时段划分执行现行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

三、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

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鼓励电储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按照《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供电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最低价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50%执行,在缓解弃风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

四、执行时间及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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