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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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0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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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日前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管护。

中能供热网讯:1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日前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管护。

新改扩建道路要按规划同步建管道

《条例》提出,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自备热电厂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

按照要求,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建筑选用冷、 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

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条例》提出,在正常的天气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居民冬季采暖、夏季供冷的室内温度。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单位或者企业提出测温要求,对方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如因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减收相应的费用。如果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或者室内供热设施老化、损坏等,导致室内供热、供冷温度达不到标准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此外,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建立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巡检发现或者用户反映的供热设施异常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除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鼓励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管护

合肥市还将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

在设施安全保护方面,禁止在集中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建筑、堆料、开挖、取土、爆破等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或者热源企业的意见。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类情形,此次《条例》明确,今后将由合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的,将进行不同额度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建宣 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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